吊装带报废标准
合成纤维吊装带检查、降级与报废判定准则
文件编号 | 版本/修改 | 生效日期 | 受控状态 |
________ | A/0 | ________ | 受控 |
根据目前吊装行业大量使用吊装带,以及目前有小企业吊装带不标准的情况,特编写吊装带报废标准
,从而安全吊装。
本标准规定了合成纤维扁平吊装带(单肢、多肢及环形吊装带)和圆形吊装带的检查、降级使用与报废判定准则及处理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吊装带在使用前检查、日常巡检、定期检验、长期停用后复检,以及降级、报废处理的全过程管理,可供使用单位编制检验规程、检验人员现场判定、供应商与用户之间质量异议处理时使用。
标准号 | 标准名称 | 说明 |
JB/T 8521.1—2025 | 编织吊索 安全性 第1部分:一般用途合成纤维扁平吊装带 | 2026-02-01 实施,代替 JB/T 8521.1—2007 |
JB/T 8521.2—2025 | 编织吊索 安全性 第2部分:一般用途合成纤维圆形吊装带 | 2026-02-01 实施,代替 JB/T 8521.2—2007 |
GB/T 46727—2025 | 纺织吊索 一般吊装作业用纤维吊索 高模量聚乙烯(HMPE) | 2026-05-01 实施 |
GB 6067.1—2010 |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:总则 | 检查与报废的通用要求 |
EN 1492-1 / -2 | Textile slings — Safety(扁平吊装带 / 圆形吊装带) | 出口欧洲产品的参照标准 |
AS 1353.1 | Flat synthetic-webbing slings — Product specification | 出口澳大利亚产品的参照标准 |
说明:1)吊装带产品的直接判定依据还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、出厂检验报告及企业检验规程;三者要求不一致时,按较严者执行。2)按 JB/T 8521.1—2025 及 JB/T 8521.2—2025 的规定,2026 年 2 月 1 日起 2007 版标准废止。此前已投入使用的吊装带,标准未强制要求立即停用,但应按新版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重新核定其安全状态(重点核查编织层磨损程度与破断力余量),并在设备台账中标注为新标实施前采购,保留原始检测报告备查;若进入维修或改造流程,改造后应按新标准重新验收。
术语 | 定义 |
极限工作载荷(WLL) | 吊装带在规定吊装方式下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。 |
安全系数 | 吊装带的破断力与其极限工作载荷之比。 |
降级使用 | 缺陷尚未达到报废程度,但需重新核定并降低额定起重量、重新标识后方可继续使用。 |
报废 | 吊装带出现不可修复的缺陷,或经检验确认其安全性能不满足要求,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作破坏性处理。 |
1. 出现第 3 章所列任一情形者,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判定为报废,不得以任何方式修补后继续使用。
2. 禁止任何形式的自行修复。缝补、打结、胶粘、热熔翻新、加装护套掩盖损伤等,均不构成恢复使用的条件;吊装带一旦出现承载结构损伤,其剩余承载能力无法通过外观恢复。
3. 报废判定应由经过培训的检验人员执行并签字确认;对判定结论有疑义或缺陷处于判定临界状态时,应停用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复检。
4. 判定结论应现场标识并处置:加挂红色“报废”标识或涂红,从使用区域移出,单独隔离存放,防止误领、误用。
5. 降级使用必须经检验人员确认、重新核定额定起重量并重新标识后方可投入使用;不得仅以口头通知或临时挂签方式降级使用。
6. 报废吊装带应作破坏性处理(剪断承载织带、切断承载接缝或割断承载内芯),并登记台账、注销编号,防止重新流入使用环节。
按缺陷类别判定如下。表中“报废”为立即报废;“降级使用”为可降级但不得报废;“停用复检”为暂停使用,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。
缺陷现象 | 判定 |
织带(含保护套)出现穿孔、切口、撕断 | 报废 |
被利器割断,或割伤、划伤已伤及承载纤维 | 报废 |
局部断裂面或磨损深度达到带宽的 1/3 及以上 | 报废 |
织带出现死结,或存在无法解开的扭结 | 报废 |
承载截面因大面积起毛、纤维松散而明显减小 | 报废 |
织带表面磨损起丝,但纤维尚未离断 | 降级使用 |
缺陷现象 | 判定 |
承载接缝绽开、脱线 | 报废 |
缝线磨断、断线、抽丝 | 报废 |
缝线被割断,或受酸碱腐蚀而脆化 | 报废 |
缝合部位出现明显滑移、错位,缝迹变形 | 报废 |
缝迹与基布色差明显,疑似后期修补或二次缝合 | 报废 |
缺陷现象 | 判定 |
纤维软化、老化,弹性明显下降、强度减弱 | 报废 |
纤维表面粗糙、易于剥落掉屑 | 报废 |
表面出现过多的点状疏松(粉化) | 报废 |
酸碱烧损、化学腐蚀变色、发脆 | 报废 |
热熔化、烧焦、高温烫伤痕迹 | 报废 |
摩擦或高温导致纤维熔融、表面发亮呈玻璃化 | 报废 |
缺陷现象 | 判定 |
标签丢失,且本体标识严重磨损,额定起重量无法辨认 | 报废 |
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,或无制造厂名、生产编号、制造日期,无法追溯 | 报废 |
带红色警戒线的吊装带,警戒线裸露 | 报废 |
织带明显缩水或异常伸长,额定长度无法确认 | 停用复检 不合格报废 |
超过规定的检验周期未检验 | 停用复检 合格后恢复使用 |
缺陷现象 | 判定 |
端部配件(吊环、吊钩、卸扣等)出现裂纹、裂痕、塑性变形 | 报废 |
吊钩类配件危险断面磨损量达到原尺寸的 10%,开口度超过公称尺寸的 10%,或扭转变形超过 10% | 报废 |
卸扣类配件磨损量超过公称尺寸的 5%,或扭转变形超过 10% | 报废 |
软环被尖锐边缘割伤,或缝合处被撕开、拉开 | 报废 |
配件无额定载荷标识,或无法追溯其规格与等级 | 报废 |
配件转动不灵活、销轴卡滞 | 停用复检 |
说明:1)带宽磨损或断裂比例的量化限值,各版本标准及企业检验规程取值不同(常见为 1/3 或 1/4)。实际执行时应以现行 JB/T 8521.1—2025 标准文本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企业检验规程中规定的限值为准,并按较严者执行。2)端部配件的报废限值按配套吊钩、卸扣等产品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。
1. 圆形吊装带封套被拉破或擦伤,未伤及内芯承重部分,经检查确认不影响其安全性能。
2. 扁平吊装带表面出现磨损起丝,但纤维尚未离断。
1. 由检验人员确认并签字,重新核定额定起重量与长度。
2. 覆盖原标识并重新标识额定起重量、长度、降级日期,防止误读误用。
3. 按降级后的额定起重量分类存放于专用工具架,单独标识、禁止混放。
4. 降级后的额定起重量应按剩余承载能力重新核定,不得凭经验估算。
5. 降级使用件应缩短检查周期,并在台账中单独记录。
1. 使用前检查:每次使用前检查织带是否存在穿孔、切口、撕断、接缝绽开、死结、警戒线裸露等缺陷,并确认标识、规格与本次吊装要求相符。
2. 日常巡检: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,特别关注被污物遮盖的损伤;怀疑其适用性时,立即停用并交检验人员检查。
3. 定期检验:在正常使用环境、额定载荷且使用频率较低的情况下,每年进行一次检验;使用环境恶劣或使用频繁时,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。
4. 静载试验:索具取单支或分支极限载荷的 2 倍。试验载荷逐渐增加,起升至离地 10~20cm,悬空时间不少于 10min,重复三次;结构未出现裂纹、永久变形,连接处无异常松动为合格。
5. 动载试验:索具取单支或分支极限载荷的 1.25 倍。试验时加速度、减速度和运行速度应限制在该吊索具的正常工作范围内,连续工作 1h;结构无损坏、各项参数达到技术性能指标为合格。
6. 长期停用与超期存放后复检:停用半年及以上重新使用前应进行检验;贮存期超过二年的,应按规定抽样进行拉力试验,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。
7. 记录与台账:每次检验与试验均应记录检验日期、检验人、检验结论与处理意见,并与吊装带的编号一一对应,留存备查。
8. 本章所列静载试验、动载试验与检验周期的参数,应结合使用单位的实际工况在检验规程中明确;与产品说明书规定不一致时,按较严者执行。
下列要求用于减少非正常损伤、避免吊装带提前报废。
1. 不得超负荷使用;多肢同时使用时,载荷应尽可能均布于各肢。
2. 不得打结、扭转、绞拧使用;移动吊装带和货物时不得拖拽;不得长时间悬吊货物。
3. 吊运有尖角、棱边的货物时,吊装带与货物之间必须加装护角或护套;不得使用无护套的吊装带直接接触尖锐边缘。
4. 不得与酸、碱等腐蚀性化学品接触;在酸碱环境使用或沾污后,应立即用清水冲洗干净并干燥。
5. 使用温度范围:聚酯、聚酰胺为 −40℃~100℃;聚丙烯为 −40℃~80℃。低温潮湿环境下吊装带可能结冰,会降低柔韧性并造成内部损伤,应避免使用。
6. 严禁用于吊运人员,严禁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等高危场合。
7. 贮存于干燥、通风处,避免紫外线直射,远离明火及其他热源。
8. 应存放于专用工具架并保持标识清晰、醒目,严禁混放混用,不得直接堆压于地面。
1. 检查:按规定周期与项目完成外观检查及必要的试验。
2. 判定:由检验人员依据第 3 章作出报废、降级或继续使用的判定并签字。
3. 标识隔离:报废件加挂红色标识,从使用区域移出,单独隔离存放。
4. 审批记录:履行报废审批手续,填写报废记录,注明编号、原因、数量与处理方式。
5. 破坏性处理:剪断承载织带、切断承载接缝或割断承载内芯,使其不可再次承载。
6. 台账更新:注销该编号,更新设备台账与检验记录;补充采购计划以满足作业需要。
Copyright © 2026 泰州市力夫特绳网带厂 版权所有 地址: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田河江平东路 苏ICP备10051201号-3 XML地图